马上评︱19岁女生遭侵害溺亡案改判,审判监督再发力

马上评︱19岁女生遭侵害溺亡案改判,审判监督再发力

吹了吹风. 2025-03-01 行业报 30 次浏览 0个评论

备受关注的“19岁女生遭侵害落水致溺亡案”终获改判,这是又一起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获得公正判决的案件。

2024年7月25日晚,陈林和其朋友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对深夜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的闫某心生歹念,意图调戏,被朋友劝阻后仍不放弃,又返回将被害人诱骗至偏僻地段,先后两次欲强奸闫某均未得逞,并对趁机逃跑的闫某穷追不舍,致被害人因躲避侵害而掉入水塘中。陈林因恐怕罪行败露而产生杀人灭口的念头,使用树杆敲打被害人身体致其溺亡。

今年1月15日,陈林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驻马店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提起抗诉。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决定对陈林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强奸未遂,杀人灭口,陈林的犯罪行为可以用这八个字概括。这两个行为,任何一个都无需高深的法律知识去理解,是普通民众都知道的法律禁区、人性禁区。

目前,在《刑法》近500个罪名中,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大约55个,而陈林触犯了两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在“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二审改判率极低的司法审判实践背景下,被告人陈林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也足以说明其行为罪大恶极。

需要强调的是,死缓属于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在法律上同样属于死刑判决,但鉴于死缓期间达到死刑执行法定条件的严苛性,死缓在效果上已经约等于无期徒刑了。

死刑适用政策曾被总结为“少杀慎杀”,属于一种司法人性化政策。但是司法人性化不等于司法无刚性,“少杀慎杀”也不等于“不杀”。在严格控制死刑的要求下,最高法也多次强调,毫不动摇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特别是对残害老幼妇孺、滥杀无辜报复社会、因琐事制造“灭门惨案”等罪行极其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该判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醉后施暴,不听劝阻,两度谋奸不成,最后竟杀人灭口,陈林既无视法律权威,又践踏生命,被判死刑可称得上是罪有应得。

在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念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更何况本案中,被害人闫某与陈林素不相识,仅仅因为是女生就要面临被强奸的危险,仅仅因为反抗就遭到被灭口的劫难。陈林的犯罪动机具备很大的随机性,犯罪行为具备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严厉惩处不足以彰显司法的正义性。

2024年底,一则“还有8天刑满释放男子被改判死缓”的消息也引发关注,这起案件也是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进而获改判的案例,被评为“202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要把刑事审判监督放在与批捕起诉同样重要的位置”。可以说,陈林案改判死刑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又一生动实践。

当然,再严格的死刑也无法挽回受害者无辜的生命,死刑是对极端犯罪行为的打击,但更大的目的在于震慑潜在的“陈林”,不要挑战法律的权威;在于保护每一个“闫某”,都能安心走在深夜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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